我们可以选择仅针对车辆所有者提起诉讼,而不涉及保险公司。这是因为驾驶员是直接的加害行为实施者,故他理应成为被告。
然而,若原告并未就保险公司发起诉讼,那么被告方有权申请将保险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以确保赔偿责任得以实现。机动车驾驶员,即负有全部责任的一方,可依据所购买的保险合同,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最终的裁决权仍归属于人民法院。因此,即使原告没有对保险公司提出诉讼请求,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方仍然有权申请将保险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法院亦可依职权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由于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主体,其与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着直接的利益关联,法院不能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对其不利的判决,从而剥夺了其合法的诉讼权益。
此外,交强险的“先行赔付”原则乃是法定原则,应当由保险公司首先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然后再根据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来判断肇事方的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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