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包括父母,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
哪些人具有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下列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3、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4、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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