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了保密协议去了竞争对手公司可以吗
时间:2023-02-04 18:42:08 1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可以,只要不泄露原公司保密协议中规定的条例和内容,这种情况就是合理的。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密协议是对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外泄。竞业禁止协议是要求你在一定期间内不能从事原职业或不到竞争对手处工作。因此,签署保密协议并不影响你去竞争单位上班,但你应当遵守对原单位的商业机密的保密义务,如果你违反保密义务,不管你是否获得过保密义务的工资补偿,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密协议是否必须支付保密费

保密协议不是必须支付保密费。签保密协议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保密费可以在保密协议中自行约定。

它不同于竞业限制,保密义务是法定的,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者也应当遵守。而竞业限制则必须由双方签订协议约定。

二、签保密协议不给保密费,协议有效吗?

没有保密费用,保密协议有效;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可以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一家企业的无形资产。它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是其它资产所无法比拟的。所以,有不少企业对员工订立保密协议。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不以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是否支付保密费为前提,无论企业是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者企业是否支付给员工保密费,员工都应当就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业秘密,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保密协议中或者单独约定了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保密协议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数额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限制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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