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可期待利益
可期待利益是当事人依合同规定而有权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的权益,通常表现为当事人在合同得到正常履行时本来可以获得的利润。在西方国家通常称为期待利益。中国通常称为可得利益,有时也称为可期待利益。期待利益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通过合同适当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
可得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合同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之和,它是特指合同在适当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利益。《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定,从立法上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有了一个明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可得利益损失该如何去界定,其赔偿的标准以及计算方法如何掌握,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二、可期待利益损失可以要去赔偿吗
期待利益损失赔偿与否,在法律上涉及对财产关系的保护程度和保护范围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者的财产利益,不仅表现为对一定的财产的占有,而且表现为以财产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为基础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去创造和实现财产的增值利益。前者表现为静态的财产权利,后者则表现为动态的财产权利。反映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既要保护现存的财产占有关系,同时也要保护以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保护当事人之间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都离不开这两个方面的保护,同样,任何反映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都必须把这两种保护统一起来。在现阶段我国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从法律的角度看,就是要不断完善各种必要的法律制度,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法律秩序。期待利益作为生产经营者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所期待实现的财产权益,理应获得应有的法律保护,对期待利益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可期待利益损失的特征
作为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种财产损害后果,期待利益损失具有如下特征:
(一)它是受害人未来利益的损失。
在违法行为发生时,这种利益尚未为权利人所实际拥有,对权利人(受害人)来说它属于正在期待或正在着手实施和取得的一种利益。
(二)期待利益损失是一种实际损失。
(三)期待利益损失是一种财产损失。
期待利益是权利人在原有财产的基础上所要取得的财产增值利益。期待利益损失是违法行为对增值状态中的财产或财产关系侵害的结果,它的损失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和计算的。因此,它的损失在本质上是一种尚未物化的物质性损失,也即财产损失。从实践来看,可能造成他人期待利益损失的民事违法行为多种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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