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通常是以案件的标的额(即总金额)为依据进行计算的。例如,对于交通事故类案件,如果索赔金额不高于人民币100,000元整,则每件需缴纳固定金额50元;若索赔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00元但在人民币1,000,000元以内,则超出部分按2.5%的比例缴纳;若是索赔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000元且在人民币2,000,000元以内,则超出部分则按照2%的比例缴纳;当索赔金额达到或者超过人民币2,000,000元时,超出50,000,000元的部分将按照1.5%的比例缴纳;而当索赔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0,000元且在人民币100,000,000元以内时,超出部分则按照1%的比例缴纳。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标的额所对应的收费比例各不相同。
此外,诉讼费用通常会由原告首先支付给法院,最终由败诉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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