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审查主合同效力。在签订定金合同时注意审查主合同是否有效。因为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无效。
2.签订书面定金合同。签订书面定金合同是证明定金合同的存在,避免定金合同纠纷发生,并且有利于纠纷发生后划分责任,提供依据。合同双方应对定金作出书面约定,特别要对违反主合同条款或补充合同条款时如何处理定金作出约定。
3.适当约定定金数额。使用定金必须掌握定金数额的有关法律规定,否则会造成部分定金的无效。
4.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时间、期限。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从实际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定金合同的最基本条款,可以防止因交付期限约定不明确拖延交付定金和发生纠纷。
5.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将可能成为诉讼成败的关键。无论是在定金合同还是在主合同履行中,相关的凭据、合同、提单等都可能在发生纠纷时成为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因此,要增强证据意识,随时注意收集和妥善保存。
二、合同有效期和履行期限的区别是什么
1.合同有效期和合同履行期的区别其实非常简单,有效期间是指合同在哪个时间段有效;而合同履行期间则具体指义务人应当合同有效的时间段里什么时间具体履行义务。
2.一般合同有效期间与合同履行期间是一致的,只是在那些附期限合同,也就是合同成立生效后不需要义务人立即履行义务,而是过一段时间再履行义务时才会产生有效期间长于履行期间。注意,履行期间不能晚于有效期间,因为如果晚于有效期间则无法约束义务人,义务人可以以合同失效为理由拒绝履行义务。
未按约定履行期限债权的诉讼时效为多长
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权利人在债权成立后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应从债权成立之日起算。
权利主张说认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全力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义务人也可以随时履行义务,在权利人没有主张权利以前,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不能确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第一次主张权利时起算。
笔者认为,权利主张说较为合理。权利可*使说以权利可*使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标准,采用的是客观标准。该标准没有顾及权利人的主观状态,这种立法往往与较长的时效期间相联系,我国以客观标准起算诉讼时效期间是20年,这是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我国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作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这种时效起算标准与我国较短的诉讼时效相适应。我国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如果以权利可*使作为标准,完全不顾权利人主观上是否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不利于权利的保护。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债务人可以随时主动履行债务。在债权人主张权利前,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并不构成违约,故不能主观上推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由此推及,在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只有履行期限确定后,债务人没有在期限内履行债务,才能确定债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
基于以上分析,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向债务人明确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明确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债务时起算。既然债务人明确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权利人毫无疑问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
(3)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履约计划,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从履约计划载明的最后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债务的履行期限,债务人单方面提出履行计划,债权人没有异议,视为债权人默认。此时,债务的履行期限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发生变化,由不确定转变为确定。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确定,与一般有明确履行期限的债权并无两样,自当从履行期限届满后起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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