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相对而言,用人单位占主导地位,一般处于强势地位,而劳动者处于被动地位,相对弱势。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往往不愿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员工承诺放弃社保,但该承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承诺无效。《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就业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法律义务。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免除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这是违法无效的。因为协议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冲突。
最后,再次叫醒相关企业,试图以法律形式掩盖违法目的是行不通的,但结果不值损失。现实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不应有违法心理。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既能有效保障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又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给他人漏洞和机会,避免不当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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