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于其所有的商铺具有处分权的,该商铺可被视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虽然托管商铺是由第三方托管机构负责经营管理,但这并不代表商铺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在此情况下,债务人或商铺的所有者仍旧享有对商铺的权利,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及合同条款,就能将商铺作为抵押物来获取银行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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