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的首饰,如果是男方作为彩礼赠给女方,两人结婚后因为各种原因离婚,那这些珠宝将会算作个人财产,女方保留。
2、如果婚后购买的珠宝首饰是专门为女方购买,并且仅有女方使用,那么应算作女方的个人所有。
而如果是价值极为高昂的宝石、钻石等,并非用作首饰佩戴而是作为投资产品或其它用途时,则算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金首饰如何处理
金首饰应该属于第18条中所规定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范围,所以在离婚的时候应当按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来处理。因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侧重于“专用”而非“生活用品”,金首饰的专用性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属于个人财产,所以离婚并不当然就进行分割了。这是对个人财产的尊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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