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合同备案窗口凭市招标办开出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办证联系单》,接受监理合同备案申请单位(申请人)的备案申请。
(二)收集审查资料。
1、监理合同(监理合同正副本不少于4份);
2、实行招标委托的中标通知书核验原件,提交复制件);
3、实行招标委托的要提交廉政协议书;
4、项目监理委托书(只核验原件);
5、项目总监的资格证书(只核验原件);
6、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只核验原件);
(三)填写审查备案表。
填制《监理合同备案表》,监理合同备案申请人可事先在下载中心下载填制《监理合同备案表》,也可以在办理合同备案时由工作人员发放直接填制《监理合同备案表》。
(四)审查合同约定。
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办证联系单》、中标通知书、对监理合同签订的单位名称、合同价款、监理范围、过程、工期及签订日期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即时办理备案手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现场予以指出,并提出整改(修改)意见,经整改(修改)直至符合要求后再予以备案。
(五)办理备案手续。
审定符合要求的即时在合同备案表意见栏和监理合同备案机关栏盖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专用章。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所需申请材料具体有哪些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所需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中标通知书;
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程序完成证明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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