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加价出售房屋是否涉及职务侵占?
时间:2023-09-05 22:00:11 48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房屋销售经理通过加价卖房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行为,欺骗消费者,消费者可以将其视为一种职务侵占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房屋销售经理通过加价卖房的行为,实际上是在欺骗消费者,因此消费者可以将其视为一种职务侵占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加 价 卖 房 是 否 构 成 职 务 侵 占 罪 ?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加价卖房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需要具体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加价卖房是否属于“本单位财物”。一般来说,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具有流动性,因此加价卖房不属于“本单位财物”。

其次,我们需要判断加价卖房是否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果是利用了单位给予的特别权限或者便利,例如利用单位账户、伪造文件等,才能将房屋非法占为己有,那么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是,在加价卖房的情况下,一般不存在利用单位特别权限或者便利的情况,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综上所述,按标题“加价卖房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加价卖房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加价卖房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需要满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而在加价卖房的情况下,一般不存在利用单位特别权限或者便利的情况,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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