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当违约方所承担的违约金超过其实际损失过多时,法律机构(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有权按照相关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酌定减低。
在这种情况下,工资欠条中的违约金金额若显露出过度偏高的情形,债权人可依照此条款,积极向法律机构递交申诉申请以降低过重的违约金负担,使其符合合理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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