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违约责任的纠纷中,当事方拥有自主协商确定违约金的权力。
然而,若所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其对应的实际损失过多,则可能会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基于当事人的合理诉求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因此,当欠条中所规定的违约金数额显著偏高,远超于违约行为给债权人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时,这部分违约金便可被视作高额利息。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违约金进行适度的削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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