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朋友们,我们今天要来探讨的话题是当事人是否有权规定违约金,以及他们能否在订立欠条时同时设定有关因违约所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实际上,这个问题表明,申请人确实可以在同一份欠条中同时约定利息与违约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出了实际损失的范围,那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有可能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违约金进行适当的调整。
因此,在欠条中同时设定利息和违约金并无不可,但是需要确保违约金的金额合理,不能超过实际损失过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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