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活动中,出借方和借款人有权利就迟交利率、违约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协商并在书面协议上明确表述出来。
然而,当这些费用的总体水平超过了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算一年内的同业拆放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上时,这部分超额部分将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在借据中所设置的违约金和利息是可以同时被认可的,但其总金额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所提到的法律规定。
若借据中的违约金和利息相加后的总额超过了法定的最高限额,那么超出的那部分将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因此,能否同时承认违约金和利息,主要看它们的总和是否超过了法定的最高限额。
如果没有超过,那就可以同时予以支持;
反之,如果超过了,那超出的部分将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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