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环节中,当事人有权选择性约定相关的违约金条款,而若违约金的数额能完全覆盖或者稍高于实际的损失金额,则敝并不建议额外提供欠条相关手续。
然而,如违约金的数额无法满足实际损失之需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据有关请求适度提升违约金额度;
反之,若违约金的数额过于偏高,可参照适当的程序进行调整和降低。
即便违约方已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其仍然需要继续履行相应的债务责任。
因此,是否需要进一步提交欠条,除了要参考违约金的具体约定外还需考虑到违约金的约定是否符合实际损失及双方的共识。
当双方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明确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时,一般情况下便不必再出具欠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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