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定期劳动合同签订后不签订定期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如果雇主和雇员未能达成协议,并且雇主决定不继续签订非定期劳动合同,则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除提出订立定期劳动合同外,还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自法定退休年龄起未满十年;(3)在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连续签订两份定期劳动合同,且雇员不续签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人必须在同一单位签订两份定期劳动合同,这是一个主要前提。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不存在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情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雇主和工人都达成协议,这也是法律条件之一。只有雇主或雇员有意向续签劳动合同,且不能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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