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屋交付期出现延误且未曾收到催告通知,业主有权提出赔偿请求。业主有权通过友好磋商向房地产开发商明确表达尽快完成房屋交付的期望,同时主张因逾期所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在催告发出后的三个月内,如果房屋依然未能按期交付,并且房地产开发商无法提供合理解释,那么此时业主要求解除购房合约并由开发商全额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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