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日期准时交付房产达三个月之久,业主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取消购房合同。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若卖方未能按时交付房产或买方无法如期足额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合理催告后,双方在三个月的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各自义务,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申请解除该合同,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然而,如果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或者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此进行约定,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催告之后,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限将被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提出催告要求,则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超过此期限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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