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罪如何界定?
时间:2023-09-21 02:40:15 1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犯罪参与者:一般参与者包括企业和自然人。二、主观要件: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三、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客观要件方面,应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四、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一、犯罪参与者:一般参与者包括企业和自然人。

二、主观要件: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客观要件方面,应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怎 么 认 定 恶 意 欠 薪 罪 ?

恶意欠薪罪是指企业或个人故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根据素材2中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恶意欠薪罪:

1. 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

2. 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

3. 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4.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 数额较大;

6.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根据素材2中的解释,数额较大的标准为:

1.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因此,若企业或个人有以上行为,且拖欠的工资报酬达到上述标准,则构成恶意欠薪罪。

犯罪参与者包括企业和自然人,主观要件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两者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恶意欠薪罪是指企业或个人故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根据素材中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恶意欠薪罪: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不作为,则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为;4. 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根据素材的解释,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因此,若企业或个人有直接行为,且拖欠的工资报酬达到上述标准,则构成恶意欠薪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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