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划拨土地征收农用地的流程如下:
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
2、申请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征地公告;
3、听取被征收农民的意见;
4、制定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实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地的,应当对拟征地征收土地的现状进行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组内至少公告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30天,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农用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般来说土地被征收之后,农民都可以获得一笔补偿费,其补偿费通常包括了该片土地的赔偿费、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以及一定数额的青苗补偿费。
第一种土地的补偿费,它是由需要征收其土地的单位,对于农民被征收了土地,而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而给农民进行补偿的费用。
第二种安置补助费,其实指的就是因为需要征收土地的单位因为其征地的行为,而造成了劳动力富余而给出的一种补偿费用。
第三种附着物的补偿费,其实就是指的需要征收土地的单位,对于征收的那一片土地至上的房屋、仓库等建筑或者设施,因为地被征收之后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补偿。
第四种青苗补偿费被征收的土地上原来所种植的青苗,因为征地而造成了损毁,进而向终止了该青苗的个人或者是集体进行补偿的一种费用。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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