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中院再审的行政赔偿案件执行会终止吗?
时间:2024-04-24 05:02:33 3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提交法院审查再审之申请期间,原有生效的民商事判决、裁决和调解书依旧应继续予以执行;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民事裁判文书,如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不应由法院停止其执行。

然而,如果涉及到追讨赡养费抚养费、教育费、抚恤金以及医药品费等与当事人生存相依存的资金事宜,则可以考虑暂时中止相关的执行手续。

对于决定再审的案件,法院将依法发出裁定时令,暂时停止潜在的执行动作;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追索赡养费等使当事人面临生存困难的情形,执行工作则可能得到特许。

进言之,如因当事人申诉而决定就刑事案进行再审,申诉的期间内原有判决、裁定仍必须持续执行;即使法院最终确定进行再审,也不会暂停先前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的施行。

然而,在可能出现被告人经过再审被改判为无罪或者可能减轻原判刑罚,以至于导致未服完刑期便迎来了刑期届满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决定暂时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并且,倘若需要,法院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就行政案件而言,在提出申请再审的过程中,原先作出的判决、裁定不会受到任何阻碍;如果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原判决应当被中止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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