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院裁定中院再审中院会根据高院裁定判吗
1.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与裁定,若其遵循了第二审程序,那么在进行再审之时,就应当由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依据第二审程序重新展开审理工作,同时做出相应的判决和裁定。
至于是否需要举行公开审判,则应由再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倘若再审法院认为相关事实已经清晰明确,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书面审理条件,那么便可采取书面审理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第二审程序所做出的判决和裁定,均为最终判决和裁定,当事人无权对此提出上诉。
2.当涉及到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再审案件时,无论已生效的原判决和裁定是在第一审还是第二审审理过程中结束的,在进行再审时都必须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经过审理后所做出的判决和裁定,同样属于最终判决和裁定,当事人无权对此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二、高院裁定中院再审的行政赔偿案件执行会终止吗?
在提交法院审查再审之申请期间,原有生效的民商事判决、裁决和调解书依旧应继续予以执行;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民事裁判文书,如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不应由法院停止其执行。
然而,如果涉及到追讨赡养费、抚养费、教育费、抚恤金以及医药品费等与当事人生存相依存的资金事宜,则可以考虑暂时中止相关的执行手续。对于决定再审的案件,法院将依法发出裁定时令,暂时停止潜在的执行动作;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追索赡养费等使当事人面临生存困难的情形,执行工作则可能得到特许。进言之,如因当事人申诉而决定就刑事案进行再审,申诉的期间内原有判决、裁定仍必须持续执行;即使法院最终确定进行再审,也不会暂停先前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的施行。
然而,在可能出现被告人经过再审被改判为无罪或者可能减轻原判刑罚,以至于导致未服完刑期便迎来了刑期届满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决定暂时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且,倘若需要,法院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就行政案件而言,在提出申请再审的过程中,原先作出的判决、裁定不会受到任何阻碍;如果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原判决应当被中止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原审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如须经过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查理,则应交由原先的二审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依循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并据此作出新的判决和裁定。关于再审是否应当公开审理,这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的。如果案情清晰明了并且符合书面审理的条件,那么法院可以选择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值得注意的是,二审程序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具有终局性,当事人无权对此提出上诉。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其上级法院发起的再审案件,不论原审判决和裁定是在一审还是二审阶段作出的,再审时都将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而判决和裁定也同样具有终局性,当事人无法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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