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哺乳期女工的优待是什么(一)哺乳期女工的劳动强度和禁忌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第三层次体力劳动国家规定的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母亲禁止从事的工作范围如下:
1.工作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工作场所空气中的有机磷化合物和有机氯化合物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2)哺乳期女工每天哺乳两次,每次半小时,两次可同时使用。上班途中的时间也算作工作时间
(3)用人单位在一年的哺乳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4)《上海市哺乳期女工保护实施细则》根据《上海市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对女职工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1.女职工分娩后,应当在一岁时照顾婴儿,每班哺乳两次(含人工喂养)。单次哺乳时间为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对于多胞胎的婴儿,每多生一胎,喂养时间为30分钟。女工哺乳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哺乳时间在本单位哺乳往返时间内,应计为分娩时间
2.分娩后,女工如有困难和工作许可证,经所在单位批准,可自行申请请哺乳假6个半月,哺乳假工资为本人原工资的80%。单位增加工资时,哺乳假按考勤处理
2.女职工产假多长
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假15天,是指在预产期前15天的产假。产前假不应用于产后使用。如果孕妇提前分娩,不足的天数可与产后休假相结合;如果孕妇推迟生产,多余的天数可以视为病假。如果难产,产假将增加15天。对于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将增加1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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