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确定子女直接抚养人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时间:2023-03-10 15:10:45 1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第,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也可由父亲抚养。

2、两周岁以上子女的父母一方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享有直接监护权。

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不宜改变子女生活环境;若子女年满十周岁且愿意随其共同生活的(注意对于十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应考虑本人的意见)。

一方生活条件较好,无不良奢好,对子女成长有利的,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是父母,双方的离异不影响孩子的监护。并且孩子的监护人是不可以随意变更的,变更需要按照法定的顺序进行变更,且需要到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进行申请才可以。

我们国家对于孩子的教育问题是非常的关注的,如果说发生夫妻关系解除的情况,必须要将孩子的一切生活妥协的抚养权的,但是监护权不会因此而丧失,监护权仍然是属于父母都能够拥有的。

一、离婚孩子怎样判

离婚时孩子判给哪一方直接抚养,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终判决取决于以下几种因素: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考虑直接抚养子女:情形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情形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情形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情形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情形5、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一个参考条件。三、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该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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