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法院管辖级别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1.案件或案件所涉及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可能判处的刑罚的轻重程度。一般而盲,性质越重大、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越复杂或敏感或处刑可能越重的案件,就越应由相应较高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保证掌握好政策、法律界限,保证审判质量。
2.案件社会影响面的大小。案件的复杂和处理的难易程度常常与其社会影响的强度和影响面成正比,所以,管辖法院的级别一般应当与此保持对应。
3.各级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和工作负担。各级人民法院的具体职权范围和工作任务有很大的区别,级别越高的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工作内容就越广泛,任务越重,不宜审判过多的第一审案件,因此,大部分案件需要放在中、基层法院来解决。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本法对四级法院的管辖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又保留了一定的灵活性,使人民法院能灵活解决实践中的特殊问题。
二、我国法院诉讼级别管辖是什么
级别管辖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违反级别管辖的判决是否有效
一审法院作出违反级别管辖的判决,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程序,会被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驳回判决、裁定形式的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变更、撤销或者变更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的,撤销原判决,发回原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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