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下列顺序由下列人员担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有关单位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或者指定其他近亲属为监护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按照特殊程序确定。
精神病人的辨认能力
在13世纪前,英国的普通法不问一个人的内心想法如何,只要他有违法行为就要接受法庭审判。直到亨利二世,首席法官布雷克顿(deBracton)才首次提到审案时要考虑作案人的心理因素。在罗马的宗教法庭,教士将道德上的罪恶作为可罚性的一个必备要素,在那个时代,将过错之人的罪过描述为邪恶的意图或犯意。
宗教法规中的精神因素是一个需要证实和确认的焦点问题,细致的分析判断伤害的意愿从时间上至少要追溯至《查士丁尼法典的法律汇编》(公元535年)。布雷克顿(deBracton)把这一点引入了普通法中,他认为精神要素与犯罪行为对于构成刑事责任同等重要,他的解释是:除非有伤害的意志,否则不能判其有罪对于其过错,我们在乎的是意志非结果。根据意志来定义人的行为,接着是刑事责任。选用邪恶(evil)来揭示邪恶的意志,布雷克顿(deBracton)的理论核心为:邪恶的意图(evilintent)。按照中世纪的普通法,一个人有刑法上的可罚性须具有有意志的行为,即有过失或故意的犯意。
英国最早成为法规的是1265年的野兽条例wildbeasttest。它是由英国首席法官布雷克顿(deBracton)制定的一项条例,其内容是:因为精神错乱的人的行为类同一头野兽,故应免于治罪。
但野兽条例规定得较笼统,没有具体的操作标准,条件要求很高,必须是足够的疯狂(s
fficientmadness)。当时也不经常要求精神科医生出庭作证,仅由家人和邻居提供其平常引人注目的异常举动,如在满月时吠叫,手持点燃的蜡烛在城里裸体奔跑,瞎闹。只有那类平日表现安静退缩的病人,突因琐事诱发过激的言行时,才会请医生来辨别他们是否有潜隐的精神病,如有妄想。1760年,第一位医学证人出庭作证,解释精神病的医学条件。
1326年,在爱德华二世统治时期制定了有关的法律条例,即因被告精神失常(madness)——后来被称作精神错乱(insanity)——而免除其刑事责任。
1800年发生了詹姆斯.哈德菲尔德(JamesHadfield)刺杀英皇乔治三世(Georgem)案件。哈德菲尔德在参加法英的战争中头部受伤,患上了精神病后退役,伴有妄想的精神症状,病态地认为上帝要毁灭全球,只有自己以生命为代价才能拯救世界众生。因所持的宗教信仰视自杀为道德上的犯罪,所以不能自杀。他认为向皇帝行刺肯定会被处以极刑,故找了一个机会朝皇帝身旁开枪(并不想真的打死皇帝)。英格兰杰出的律师,后来被任命为大法官的托马斯厄斯金(ThomasErskine)紧紧抓住妄想的证据,说服了英国陪审团将妄想作为一个精神病人无罪的评定标准。这样,詹姆斯哈德菲尔德(JamesHadfield)被判无罪,同时被判无限期地羁押。詹姆斯哈德菲尔德(JamesHadfield)案件对《1800年精神错乱刑事法》的颁布产生了促进作用。该法允许以精神错乱作为叛国罪、谋杀罪和重罪的辩护理由,同时规定在宣告无罪裁决后,法院必须命令将被告人严加看管。
1840年一位法官请了精神科医生来解释为什么外行不能认定一个人有无精神病。据考证,1871年疯人院的管理人约翰哈斯拉门(JohnHaslam)提出外行不能判断一个人有无精神病,倡议疯人院的管理人员和私人开业者应当为训练有素的医务人员来担任,由他们来判断一个人有无精神病。
1876年法庭认可不论是何种精神病,只要是无犯罪意识即可。在这期间共有529名被告以某种形式的精神状态提出免罪的抗辩。这一抗辩的发生率每年有近4%0至8%0。
在这116年中,以精神病作为抗辩理由的犯罪类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从盗窃和其他的财产侵犯,再到暴力的人身攻击。因原来法律对财产犯罪判得很重,价值30或超过30先令的财产犯罪要被判绞刑,所以当时这类犯罪数量巨大,以此提出精神病免罪抗辩的也多。1830年后,大多数财产罪不被判极刑,故这些人不再愿意提出这一抗辩,以免无限期地失去人身自由。这样以精神病作为抗辩理由的犯罪类型转为杀人罪和暴力类的重罪。
18世纪,精神病人判无罪的标准是,概括其有病就行了,只要达到了发狂和完全混乱的状态足矣,行为如同野兽一样。在18世纪下半叶,医生很难得出庭作证,即使出庭作证,作证的内容与普通人比较也无多少特色,他的证词中没有不同寻常的术语或深奥的词汇。的确,如果他们用麻木和谵妄(insensibilityanddeliri
m)的术语,几乎不用解释大家就明白其内涵。与其说他们完成了证词,不如说他们转述了被告同事和邻居提供的被告的怪异行为。在许多案件中,医生就是病人的邻居。
随着妄想进入英国的法庭裁判中,上述格局才发生了改变。惩罚疯的被告不再需要与想象中的野兽形象(wildbeastimagery)保持一致,或向法庭提供一个生动的故事来形象地说明被告古怪的似乎无法解释的疯狂行为。到了1836年,最常出庭作精神病方面证言的医生GibertMcM
rdo和狱医Newgate最爱提及妄想,誉妄想为一种极其普遍的精神病检验对非健康精神的检验。到了19世纪的中叶,妄想成了支持发现精神病的全部医学内容,是证言中引用频率最高的一个术语。而18世纪的法庭将概括性的精神错乱作为一个采信标准,这一标准排斥了被告究竟不能认知什么的内容,这样法庭视有病的被告为无法选择不出错。19世纪的陪审团有时会碰到一个被告有精神病似是而非的情况,这时他就较难获得无罪的宽大处理。
妄想的人作案,有精神病的犯意。在1833年,英国医生就认识到:偏执狂是精神病,与一个具体的主题有关,与智能障碍不同,智能障碍者的缺陷在所有事情上均可反映出来。偏执狂的精神病人有一个追求的目标,在追求目标实现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手段可以很狡滑,甚至达到天才的高超水平。
医生就妄想内容作证时,要用通俗语言解释,要让非专业人士能听懂,这样陪审团的成员才能投赞成票。其他的精神症状也如此,如意识障碍不能按纯粹医学术语来表述,而要用外行能明白的意思转换成这样的解释:不是病人自己了。
至少在19世纪上半叶之前,妄想不能获得减刑,因为法学人士认为,有妄想的被告人有理性,但来自于虚假的前提。
法官和陪审团不愿意接受行为人头脑清醒、非妄想,只是由于自动症、超强的本能欲望或冲动而犯法的人不处罚的主张。在19世纪初期,医学人士中就有人提出妄想不该受处罚的主张。1840年又有医学人士主张,情感性精神病人有意志的损害,主张不罚。
法律对此作何反应呢认知能力的障碍被法庭接受了,然而精神错乱的意志状态,因医生证言所带来的模棱两可性,使其裁判不容易。
在精神错乱辩护这个问题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定是于1843年做出的。1843年1月20日,在伦敦一个名叫丹尼尔麦克纳顿(DonielMcNaghton)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患者将保守党领袖兼首相罗伯特皮尔(RoberPeer)的秘书爱德华德拉蒙德(EdwardDr
mmond)当作皮尔杀害。1843年3月3日和4日,麦克纳顿因谋杀而在伦敦中心刑事法院接受审判。控方认为麦克纳顿心智健全,并且没有大脑疾病的任何表面症状。为证明麦克纳顿是预谋的,控方指出,有人在谋杀的前几天看见过麦克纳顿在后来成为凶杀现场的地方闲逛。辩方反驳说,麦克纳顿没有杀人动机,他没有表现出对德拉蒙德或皮尔有敌意;同时令人不解的是没有任何心智健全的人会、在必遭逮捕的地方去杀人。辩护方建议深入研究麦克纳顿的经历以发掘出其历史上的不安定因素的证据。麦克纳顿是来自苏格兰格拉斯哥市的一个木器车工。平素他忧闷,沉默寡言,不爱交际。在最近两年,他时常向人抱怨他被警察和为天主教以及保守党工作的间谍跟踪。为了逃避天主教和保守党的迫害,他在1841年前往法国。但他发现逃避是徒劳无益的,于是第二年又回到英国。他向人吐露,间谍们依然在跟踪他,注视他的一举一动。他还宣称伦敦的报纸已开始败坏他的名声。在绝望之中,他决定进行反击,企图杀害皮尔。1月20日那天,他向皮尔的车开枪。但皮尔恰巧临时改乘女皇的车,他自己的车由德拉蒙德乘坐,结果德拉蒙德遇害。在审判时,有证人告诉法庭,麦克纳顿曾抱怨过头痛并出现过分激动的孤独情形。麦克纳顿的房东也证明,麦克纳顿梦游过,有时暴发出无法解释的大笑,还常常语无伦次地说话。医院的证明指出,尽管麦克纳顿看上去是正常的,但他一直处于大脑有疾病的苦恼中,因为有病,他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和冲动,这种情绪和冲动强制他去杀人。一名医生指出,麦克纳顿处于妄想状态已近两年了,杀人是这些妄想的直接结果。法庭经过审理,认为麦克纳顿因精神病而不能负刑事责任。麦克纳顿被送至贝瑟姆精神病院(Bethlem)治疗,后又转至布罗德莫尔精神病院(Broadmoor),并在杀害德拉蒙德20年后死在那里。
麦克纳顿的行刺事件震惊了英国,更大的震惊是凶手麦克纳顿竟然被法院判决为无罪。显然,陪审团的裁决激怒了公众和维多利亚女皇。
该案的判决在英国引起了一场论战并在上议院进行了讨论,有15名法官参加了讨论。英国上议院试图向法官们提出建议,并对他们提了5个问题。第1个问题是:如果一个人在精神妄想状态下认为侵犯事实存在并因而实施了一定的行为,那么他应否因此被免除责任法官回答:当然,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必须依据妄想的性质:但需像我们以前做的那样做出同样假设,即他只是在这种不现实的妄想状态下动作,在其他方面并无精神错乱。我们认为他必须被置于妄想事实是实际存在的环境下去考虑其责任问题。例如,如果在妄想的影响下,他认为另一个人正在实施试图剥夺其生命的行为,并且在其自认为是自卫的情况下杀死该人,他应该被免除处罚。如果他的妄想是死者使之在人格和财产上造成严重的损害,因而杀死他以复仇,那么他应该受到惩罚。就幻听导致的作案问题,法官也作了类似的解释:凡是某人在精神错乱的幻觉中实施了犯罪行为,他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程度,要根据他所想象的事实情况来确定。例如,被告如果在幻觉的支配下,认为别人正在实施企图剥夺他的生命的行为,因而他把该人杀掉了,他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自卫,那么,他会被免除刑罚。如果他的幻觉是,死者对于他的名誉和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作为对这种假想损害的报复,他杀死了他,那么他就会受到惩罚。
第2个问题是,一个受到犯罪(如谋杀罪m
rder)指控的、有妄想症状的精神病人以精神病作无罪抗辩时,要将哪些问题呈交陪审团决策
第3个问题是,作案时行为人的精神状态用何术语传递给陪审团成员
法官们对以上两个问题的回答便形成了著名的麦克纳顿规则(M
Naghten)。其内容是:应该假设每个被告人是心神正常的,并具有足够的理由认定他应对其犯罪负有责任,除非证明了是相反的情况。如果被告以精神错乱为理由进行辩护时,那么必须能清楚地证明他在进行危害行为的当时,由于精神疾病而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例如他不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或者他虽然了解但不知道自己的作为是错误的或违法的。
这样一份强调对犯罪行为性质无法认知方无罪的准则就此出台,以限制用精神失常当借口。在英国,该条例公布后,有时候一年中尚不足10起案件提起精神病抗辩。程序上,由于要求被告是具有妄想精神症状的主体,所以司法更多时候是考虑被告有无受审能力的问题。
按照麦克纳顿案件所建立的上述规则,某种状态是否属于该规则范围的精神疾病,不是医学问题而是法律问题,其确定要与通常的解释规则相一致。
毫无疑问,麦克纳顿规则制定了精神病辩护的模式,提供给陪审团的是标准而非1265年野兽条例那样的定义性的解释。针对麦克纳顿规则,法官们回答了一些重要的问题,一位法官宣布:对医生的证言常有人提出怀疑和反对意见,其实医学科学是没有问题的,关键的问题是由陪审团单独来作决策。
19世纪的中叶,见证了医学实践者与法学人员就非发狂的、非妄想的病人是否有法律意义的精神病问题的尖锐对立。
不是所有的妄想都会让病人去杀人,不是所有的妄想都会演变为犯罪。有时候简单的妄想信念会是一个人有病的信号,他顺理成章地成为法律上的精神病。这是狱医McM
rdo所作的陈述。其他的医学证人强化了这一信念,最著名而无处不显身手的医生JohnConolly曾在1854年通知陪审团道:一个人若有绝对肯定的妄想存在,他不可能是精神正常的人,这段话是针对一个名叫L
igiB
ranelli的杀人犯讲的,该犯有疑病妄想,总觉得自己会尿床,反复求医而治不好,虽然其犯罪与妄想症状之间没有一点逻辑联系,但在ConoHy医生的眼中,该犯因错误信念的存在精神是不正常的。
尽管这位医生是辩方叫来的最后的医学证人,但他的话不是最终的专家证言。按照麦克纳顿条例来指导实践,几位医学证人被叫来法庭回答问题。ThomasMayo医生受政府的旨意访问了Newgate监狱中的这位犯人。他描述B
randli的精神状态是疑病症,非妄想,他有一系列古怪表现,对自己的健康过于敏感,把这些算作精神异常是不公平的。辩方律师根据ThomasMayo医生本人专著中的妄想定义向他发难,ThomasMayo仍坚定地声称没有发现被告的精神病迹象。最后辩方律师向ThomasMayo提问:你认为一位不能根据常理来纠正明显妄想的病人,能够理智地判断其他的事情吗
Mayo医生回答这是经常有的事,然后他再回到这位病人身上来发表看法说:属于疑病妄想的人中,有很多人的判断力是出类拔萃的,单单在自己的健康方面不能正确地判断。
这位公诉方的证人有效地提醒了陪审团妄想的性质,使他们明白妄想的病人可以有理性。结果L
igiB
ranelli被判因病有罪。因妄想而产生自卫的行为,如一位病人走到哪都因妄想感觉到人们在不怀好意地看他,并在他的食品中投毒,迫使他人身攻击他的假想敌来挫败他们的阴谋,这种情形能得到法庭对精神病的认可;再如一位母亲认为自己的奶汁变成了水,闷死了孩子,因她不忍孩子慢慢地饿死,要减轻孩子死亡的痛苦。这位母亲被法庭认为缺乏犯意,不是这位善良和对孩子有爱心的母亲要杀孩子,而是妄想使然。
人工催眠下产生的梦行者,出现双重人格时,对自身的同一性发生认知错误。1817年医学上报道了一例在意识朦胧背景下产生的双重人格。这向传统的关于法庭裁判对象是被作为一个整体人来看待的司法观念提出了挑战;17世纪的哲学家一贯是如此来定义受惩罚中的人。有人指出,惩罚睡行症者在梦中所作的违法行为就如同惩罚双胞胎中另一个没犯罪的孪生兄弟一样是不对的。
19世纪中叶,一些在作案时有非自我感觉的人,如睡行症、自动症和癫痫朦胧状态的人,这些人该不该判有罪,让陪审团感到困惑。
1859年,一位叫RichardDonelly的人,是疯人院唯一见证了他的同院病人遭受毒打的目击人。让他出庭作证,本来他完全能记起整个事件过程,可他有病,感觉有几千个灵魂陪他站在证人席上,那些侵入的灵魂误导他不要说出真相。表面上看,他是正常的,实际上他的精神已经不属于他自己了。医生被叫来为他作精神检查,医生把精神着魔(Possession)算作妄想的内容。从19世纪50年代起,精神着魔(Possession)渐渐成了一种(无)意识的自我状态,也就是说替代的自我能体验到原来的自我被驱出。就清醒的着魔(l
cidpossession)到底是多重人格的一种形式还是一种(单纯的)妄想,引发了一场持续150年的争论。
关于双重人格的医学证言来了一个突然出人意料的转弯。1876年一位医学证人被叫来庭上作证,就过去一直争论的上述问题作解释,他说:我认为这个病人非处于最轻微的精神病程度。就同样的状态,几个月之后,另一位医生却断言:记忆出现了空白,大脑停止了思考,而肌肉仍在运动。两位医生作证时都提到了vertigeepileptiq
e,它是医学行业认识到的一种精神状态,但它超出了精神病的范围。在这样一种精神属于别人的状态下,一位母亲可切下孩子的手,一位失去自我感觉的人可向最好朋友的脸上开枪射击。这非道德精神病,非意志的损害或冲动控制障碍,证人用强调的语气说它的确非精神病。
对这一奇怪的现象,司法精神科医生就负不负责任和是否是精神病的争议问题,在同一时间由两人向法庭作了有些不同的全面解答,即关于无意识(
nconscio
sness),这是一个最具有争议的裁判。既非法官的推动,也非律师或医生的提议,作为外行的陪审团对医生的证言进行了仔细的推敲,研究到底是判有罪、无罪还是因病无罪,陪审团返回庭上后作了宣布,第一次以这样的句子来进行裁判因无意识而判无罪。主审法官惊呆了,以致于他拒绝释放被告,在庭上宣布他要向HomeSecretary书面汇报这次出乎意料的判决结果的前因后果。数月之后此案又开庭,这次检察官要第三位医学证人WilliamSmiles等着接受回答。医学证人作证说,他与被告进行了交谈,无迹象表明他有任何形式的癫痫发作,也没有听见任何声音。然后提了一下被告前几天在庭上的发作情况和狱医不带偏见的观察,按照我的发现,他更象夹杂有癔症特点的发作。
辩护律师问:你说昨天有夹杂癔症特点的发作,我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你在反驳Williams医生和Bennett医生的空白点(他们曾作证说veaigeepileptiq
e像自动症的特点)
Smiles医生回答:相反,我只是提了一下我那天在法庭上看见的一部分事情,我只是就事论事,没有引伸的意思。
辩护律师问:就以你那天的观察来看,你似乎怀疑它是一种癫痫的发作形式呢
Smiles医生回答:世界上不存在最少和最轻的东西。
人们不得不惊叹Smiles医生对专业的谦恭是那样的敏锐和有技巧,他既不否认venigeepileptiq
e的存在,也不驳斥先前两位同行的作证。他对癫痫本身的存在提出了质疑,没有作为精神障碍必备的神经心理损害,当然地就没有法律宽大的余地,因不存在自动行为的介入。采这种第三证人问答的方式来解决庭上的冲突意见是一种创新,只是不清楚如何限制或启动这一程序,总之这得由法官说了算。
一些法官允许专家就法庭证词发表意见,另一些法官却反对这样作,称不许医生代替陪审团来作判决,当然陪审团须在法官指导下来作判决。
在Victorian时代,精神错乱的类型有了变化(过去主要是妄想)。医学专业人员在庭上所起的作用较大,法学人士担心陪审团的独立性受到动摇。那时疯人院的医生或狱医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只有一门心思:打赢官司。19世纪的精神专业医生肯定渴望去庭上作证。不信就去看看那段历史。这种出庭的渴望本属于律师,医生不该有。
过去,传精神医学专业人员出庭作证一直是法官的权力。直到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和学说产生后才改变了这一格局。这些法律是囚犯顾问法(Prisoner
sCo
nselAct)、犯罪法理的新学说——提出超过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限制传闻证据、反对自证其罪。从此,普通法真正进入了充分行使抗辩权的时代。
英国法院对于确认为精神错乱所致犯罪案件的裁决。在1800年以前,只是简单地写上无罪。《1800年精神错乱者刑事法》规定,陪审团应该宣布被告因精神障碍而无罪(NotG
iltybyReasonofInsanity,NGRI)。《1883精神错乱者审判法》则发生了变化,它规定应当裁决被告被指控的作为或不作为有罪,但当时正处于精神错乱状态。这一裁决的更简单的表述是有罪但精神错乱(G
ilyB
tMentallyIII,GBMI)。这个改变是应维多利亚女王的要求作出的,当时她对法院裁决刺杀她的凶手因精神障碍而无罪很不满意。另一方面,学者们却认为有罪但精神错乱的裁决不符合逻辑。但直到20世纪60年代,因精神错乱而有罪的裁决才在《1964年刑事诉讼(精神错乱)法》中得到重新确认。
麦克纳顿规则(MNaghtenr
le)自1843年确立,在英国一直单独适用至20世纪60年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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