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京起诉战狼公司胜诉获赔34万,侵犯了什么权利
时间:2023-02-10 15:00:51 46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据了解,就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战狼公司)与吴京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战狼公司赔偿吴京经济损失34万元、公证费2000元,合计34.2万元;

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撤除、销毁含有吴京肖像和姓名的产品和宣传品;

在其经营的网店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天刊登声明向吴京赔礼道歉。

战狼公司未经吴京许可,将其肖像用于槟榔外包装,并标注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等字样,侵犯了吴京的肖像权、姓名权。

一、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专有权

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二、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

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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