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赵丽与广州某母婴产品公司关于肖像权和姓名权的案件进行了判决,判决书显示该公司确实使用了赵丽颖的肖像权和姓名权,侵犯赵丽颖的合法权益将需要向赵丽颖赔偿3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赔偿,被告则回应称赔偿金额过高已上诉。
本案中,被告在其公众号文章中使用多幅原告肖像对其运营的“一丫优品”品牌及系列产品进行商业宣传,并附有“一丫优品形象代言人”等文字以及原告的签名体文字,属于以虚假代言的形式使用原告肖像及姓名的宣传推广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了肖像权侵权,因此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赵丽颖作为当前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影视演员,被告公司未经赵丽颖许可,擅自将其肖像和姓名用于宣传推广,系以营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姓名,严重侵犯了赵丽颖的肖像权、姓名权。由此可见,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就会构成侵权。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因此,被告应该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赵丽颖经济损失。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包括:
(1)肖像制作权。
(2)肖像使用权。
(3)肖像拥有权。
(4)肖像维护权。一旦发现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侵权人置之不理的则可以通过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维权。
对于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肖像权的,是以营利所得作为赔偿的标准。而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具体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全文89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