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收养而强抢婴儿的应以拐骗儿童罪定罪。
从形式上看,将抢劫儿童归类于拐骗儿童的行为,似乎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而实质上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或超过了拐骗儿童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抢劫儿童与拐骗儿童的行为在刑法意义上应该是等质的,所不同的是危害程度存有差异,基于对法律的忠实和事实的公断,对抢劫儿童的行为应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收养婴儿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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