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设置30天和2年的时间限制
●保险效力的承继和延续。
原《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长期以来,当保险标的发生转让时(例如二手车买卖),受让人能否享受原保险合同的保障,有不同理解,一直存在争议,有的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烦琐,增加社会成本。新保险法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将受让人继受取得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作为一般原则,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转移后,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被保险人设定通知义务,保险人接到通知后,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调整保险费;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这个制度设计,逻辑清楚,平衡各方关系,尊重契约自由和特别法规定,减少社会成本,方便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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