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48小时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抢救无效的;(二)在劳动保护活动中受伤的抢险救灾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曾在部队服役,因战争、因公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书的,职工到用人单位后复发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申请工伤鉴定的期限:三十日,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什么是“特殊情况”,什么是“适当延长”,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行决定。在上述期间,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2)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计算。这段时间是排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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