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医疗机构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应依法第334条第二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定罪处罚。
2、个体行医者。根据国务院、卫生部的有关规定,个体开业行医人员是指达到一定条件,符合医疗个体开业标准,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其必须具有以下特征:
(1)个体开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医疗技术。
(2)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3)具有从事某种医疗活动的医疗条件
(4)必须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批准
3、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的人员
对于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的人员,从上述观点中就可以看出刑法学界的争议:有人认为其是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有人则认为不是。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观点,即不可一概否定其是医务人员,应区别对待,部分人员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具体来说,凡是与刑法不相冲突的医疗行政法规,均可作为认定医疗事故罪犯罪主体的依据;与刑法发生冲突的,则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的解释,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从卫生部的这一规定来看,医疗事故所指的“医务人员”的范围实际上只包括卫生技术人员。卫生部的这一规定,对以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行了修正,与我国现行刑法相衔接,可以作为我们认定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医疗机构(包括国有、集体和个体医疗机构)中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一、医生脱岗导致患者死亡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包括在医疗机构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要具有两个条件:
(一)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身体健康检查过程中,在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对于应当可以防止出现的危害结果由于其严重疏于职守,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严重不负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不及时就治;
2、严重违反明确的操作规程;
3、经别人指出,仍不改正对就诊人错误处置的等等。严重不负责任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这一必要条件,将本罪限定于责任事故的范畴。对不是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医疗事故的不构成本罪。
(二)造成严重后果,即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里所说的就诊人,是指到医疗机构治疗疾患、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或者为计划生育而进行医疗的人。医务人员犯医疗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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