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3、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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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三种可上诉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诉三种可上诉裁定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裁定是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做出的权威性判定。裁定是对程序问题的处理,可以在诉讼程序中适用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上适用,主要包括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而适用裁定的范围中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可以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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