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被告几日内交证据和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交被告人。被告应当自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人不提出答辩的,是不会影响人民法院的审判。另外,答辩书的内容应当写明双方的情况,依次注明被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籍贯、职业、住址。被申请人有诉讼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注明其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行政诉讼补充证据
1、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涉及重大法益,如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时,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和补充相关证据。
2、当事人主动要求补充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被告可以要求法院准许其补充相关证据。
三、证据的调取
当事人举证是行政诉讼证据的主要来源,法院调取证据属次要来源。法院只是审查判断证据,但是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去调取证据。
1、依职权调取:仅限于两种情形:
(1)证据相关事实认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2)证据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2、依申请调取
(1)原告或第三人(不含被告)不能自行收集的,提供确切线索,可以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法院调取。
由国家部门保管而需要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但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无其他调查收集必要的,法院不予准许。
(2)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程序
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对当事人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法院应当及时审查。若申请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及时决定调取。若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不予质证,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应当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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