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纠纷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
(一)游客与景点工作人员发生正面冲突。这类纠纷并不多见,但一旦发生,往往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二)是游客在旅游景点受到意外伤害。尽管旅游单位也许不存在主观故意,但主观上存在过失也应由旅游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如以前发生在济南野生动物园的猴子抓伤游客一案,就以公园作出赔偿而告终。
(三)是旅行社偷工减料,提供的服务与承诺不符。旅行社提供服务时减少项目,降低档次:出发前说好住三星级宾馆,但真正入住的却是又脏又破的招待所;饭菜质量较差,而且吃不饱;对于景点安排只是蜻蜓点水,半小时甚至十几分钟就草草了事,购物却安排半天时间。
(四)是在景点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近几年,旅游购物投诉主要集中在高档商品上,尤其集中在珠宝首饰、电脑、照相和摄像器材等产品上。
遇到旅游消费纠纷时,游客应当及时投诉索赔,具体的索赔程序如下。
赔偿请求人应向旅游质监所递交写明下列要件的赔偿请求书:
(一)请求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单位及联络方式;
(二)侵权旅行社的名称、参加旅行团的团名及出发日期;
(三)赔偿的要求及理由;
(4)有关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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