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住房城乡建设部经济适用房管理新规三大看点
时间:2023-04-22 14:02:40 2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严格建设和准入管理

与兴建商品房相比,部分地方政府和开发企业对于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热情始终不高。为此,《通知》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由各地结合当地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确定。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并适当扩大供应范围。

经济适用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一种,严格准入标准尤为重要。《通知》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如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对不作出说明或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通知》还要求,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工作机制,积极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强化使用过程的监督

经济适用房主要保障对象是低收入群体,是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因此,《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通知》还规定,已经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通知》要求,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

加强上市交易管理

按照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为此,《通知》要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房屋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租赁备案登记时,要比对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

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

《通知》还要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通知》提出,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机制。在量化政府出资额的基础上,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政府优先购买权等管理事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采取措施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记者杜宇)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6日说,针对部分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出通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通知要求,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对不作出说明或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已经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通知要求,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

通知还要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

通知提出,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机制。在量化政府出资额的基础上,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政府优先购买权等管理事项。

通知还依法明确了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建设单位、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责任和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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