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出现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之间的差异,其设定的标准应为:其绝对数值不得超出或等于百分之三,若满足该条件,则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所载明的交易价格,进行如实的金额结算;反之,若差异的绝对数值超过了百分之三,那么购买方可以选择终止相关的交易合同,同时无需退还已经支付的房款。当实际使用面积超过约定面积时,若在百分之三的范围内,差额部分应当由买方自行承担补缴责任;倘若超过百分之三,则超出部分应当由卖方承担相应的费用。如果实际使用面积小于约定面积,且差异幅度在负百分之三以内,那么相关的价格款项(包含利息)都应当由卖方予以全额返还;
然而,若差异幅度超过负百分之三,那么卖方还需向买方双倍返还多收的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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