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城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决定延长原告出租车公司与被告宋某的劳动合同;原告退还了被告的车辆价值押金、营业收入押金和合同管理费,共计1英镑。原告一家出租车公司起诉说,1999年1月,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和经营任务合同。2001年2月,被告因疲劳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有关部门认定被告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2003年1月20日,我公司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04年1月31日。根据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公司通知被告不续签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被告一次性补贴。被告的个人行为导致运营任务合同暂停,这是被告的违约行为。因此,诉讼要求不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不退还被告车辆押金,营业收入保证金和合同管理费
被告宋辩称,我在2002年被评定为7级残疾,不应适用于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风险抵押,因此车辆押金,营业收入押金和合同管理费应退还
因工伤能否续签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被告于2002年1月确认了工伤,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不适用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确认达到伤残水平,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被告因工伤未履行作业任务合同的,不属于被告无理违约。因此,被告出于正当理由要求原告退还部分车辆价值保证金、营业收入保证金和合同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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