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村居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通用于本省农村居民的宅基地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畜禽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第四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
农村居民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房屋,以及因规划等原因调整宅基地,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在三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制定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规划时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规则的宅基用地标准应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条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安排完之前,不得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
农村居民建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建造楼房。
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村镇规划调整村内空闲地,但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应服从统一安排,不得干扰和阻挠。
第八条农村居民不得在自留地、承包地上建造住宅。农村居民承包开发荒废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建造用于存放生产工具和看守的房屋。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开发土地的数量和实际需要具体规定建房面积,承包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时,可将房屋作价转让给集体或新的承包人,或自行拆除,原承包人不得继续使用。
第九条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用地计划指标从严掌握,不得突破。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分配使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用地标准分解为年度建住宅户数下达到乡(镇),由乡(镇)落实到村,并公布于众。
山区、坝上农村居民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利用无土层的荒山后坡建住宅的,可不占宅基用地指标。
农村因建住宅或村镇规划新增街道,按公共设施用地占用集体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条农村居民凡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及下列条件的,允许申请宅基地。国家的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是农村户口,干部、职工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的,可随其直系亲属申请宅基地。
农村居民凡具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和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不得批给宅基地。
二、宅基地规定是怎么样的?
宅基地概念,是指农村居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虽然农村居民住房全归私人所有,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但如果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乡村的土地利用规划、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村民宅基地的实际使用面积过大,远远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基本核算单位有权调剂或重新安排使用。但应对原有宅基地的建筑物和树木等给予合理赔偿,不得平调。
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比较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占有权。
2、使用权。
3、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宅基地范围内建筑其他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人有在宅基地内种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权利。该种植的林木、花草、蔬菜归使用权人所有。
5、依法附随房屋出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因房屋和宅基地连同一体,不可分离,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连同房屋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必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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