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满意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申请重新评估,如果受伤员工或其近亲属、其所在单位或机构自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一年后认为残疾发生变化,可申请劳动能力复审和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受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一般来说,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工伤鉴定不满意的,可以申请二次工伤鉴定。可以说,二次工伤鉴定的条件是有人对以前的工伤鉴定结果不满意
再次申请工伤鉴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复评的事实和理由、伤害处理、初评和申请时间(单位申请加盖公章,受伤员工的申请应由其本人签字)
(再鉴定)申请表(从附件下载)一份
<3.工伤鉴定决定书
<4.工伤鉴定的有效证明市级工伤伤残鉴定结论及收到鉴定结论的时间
5.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6.相关病历资料(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化验报告、,住院影像检查报告、出院记录、手术记录;职业病诊断证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等
7.医疗后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不能提供内伤和职业病)
全文39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