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但未向交警部门报告,且交警部门未能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那么就无法确定劳动者是否为主要责任方,也就无法申请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如果未向交警部门报告交通事故,但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仍然可以申请工伤。
假设没有向交警部门报告交通事故,且交警部门未能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那么就无法确定劳动者是否为主要责任方,也就无法申请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上 下 班 途 中 如 何 认 定 工 伤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该条例第十五条则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自杀。因此,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伤害,但受伤者并未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则应认定为工伤。同时,如果受伤者有以上情形,则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如果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认定,受伤者无法确定是否为主要责任方,也就无法申请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该条例第十五条则明确规定,职工有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因此,如果受伤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伤害,但未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则应认定为工伤。同时,如果受伤者有以上情形,则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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