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申请后三十天内能撤回吗
时间:2023-06-27 16:02:06 3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登记离婚申请后三十天内能撤回。法律规定,自民政局收到夫妻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可以向民政局申请将离婚登记予以撤回。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夫妻二人应当亲自到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将离婚登记申请撤回。

一、离婚冷静期怎么操作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后,协议离婚有30天冷静期,是不能当天拿证的。

《民法典》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双方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过完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所以,如果30天满了,自第31天开始至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去申请领离婚证。

二、双方都同意离婚还需要冷静期吗

双方都同意离婚,也要经过冷静期。

《民法典》新增“离婚冷静期”规定,今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流程有所变化:夫妻双方首先要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

然后等待三十天,在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三十天内,双方都没有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在这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也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经审查,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一方执意离婚,一方不愿离的后果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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