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天内的离婚冲动可以被撤回吗?
时间:2023-10-03 11:00:08 1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冷静期是为了给离婚夫妇一个时间冷静思考和反思的机会。在离婚登记机关强制延后三十日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再次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否则登记离婚将不予办理。

离婚冲动了三十天可以撤回,这意味着为离婚双人当事人设置了一个离婚的冷静期。在双方向民政局递交离婚申请并且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登记机关不会立即进行离婚登记,而是会强制性地延后三十日。在这三十天内,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再次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否则登记离婚将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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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是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内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的设定是为了避免冲动型的离婚,也是为了保护大部分人的婚姻。根据最新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后,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才能办理离婚证。因此,离婚冷静期是强制的。

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为了避免冲动型的离婚,也是为了保护大部分人的婚姻。根据最新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后,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才能办理离婚证。因此,离婚冷静期是强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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