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尚处于洽谈期而对外宣称已经拿下工程,与他人订立分包合同收取预付款或者保证金,是否构成犯罪?
在建筑工程行业,许多公司都需要通过签订分包合同来分解工程,这种做法并无不妥,然而,实践中许多公司在尚未获得工程承揽资格便对外宣称已经获得,以有意分包来吸引小的公司,并且与对方签订分包合同。这种做法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当公司未能承揽到工程时,不能归还所收取的预付款或者保证金则很有可能触犯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为了获取分包合同,给承包商一定的好处费,是否构成犯罪?
许多公司为了获得工程的一部分,经常给承包商或上级单位一定的好处费、回扣,而且这一现象在实践中非常普遍,殊不知,这一行为因对象的不同已涉嫌构成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
(1)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2)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相关案例
开发商伪造施工合同诈骗工程款被判15年
2000年12月9日,李某某与黑龙江省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借口,骗得人民币5万元;2001年1月13日,李某某与哈尔滨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借口,骗得人民币10万元,之后又以该工程为诱饵,以向该公司借款的名义非法占有人民币2万元;2001年2月16日,李某某与哈尔滨某锅炉厂锅炉安装队签订空调采暖工程承发包合同、工程协议书,以收取合同保证金为借口,骗得人民币2万元。
2000年到2001年间,李某某共实施合同诈骗犯罪10起,得到84万元,其中用于支付房地产开发工程款、前期基建工程款等经营性款项共计人民币42万多元,其余款项共计人民币40多万元,被其非法占有。作案后,李某某潜逃,于2004年8月21日被警方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因诈骗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5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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