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的情形,其车辆贬值费用的赔偿,是可以请求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赔偿标准,详情请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汽车被追尾后车辆贬值法院判肇事方赔偿贬值费
如果你的汽车被追尾,一般由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了车辆维修费后也就作罢,很少有人再去追究车辆贬值损额的赔偿问题。不久前,成都出现了这样一例较真的事,而且法院近日已经判决,肇事车辆驾驶员应按车辆贬值评估鉴定结论的金额,赔付被追尾车辆车主车辆贬值费。
今年1月7日,罗女士驾车经过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一段时,与杨女士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接着,杨女士的车辆又追撞了前面同车道第三人车的尾部,造成杨女士车的车尾和车头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女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女士对自己受损的车辆进行修复,花费了8863元。2月20日杨女士又支付2000元评估费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对自己的车辆贬值情况进行评估,结果认定其车贬值价格为8600元,该资产评估公司出具了评估鉴定结论和鉴定费票据。另外,杨女士在修车期间还花费了2000元的租车费。为此,杨女士将罗女士及其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汽车维修费、汽车贬值损额、评估费、租车费,共计21463元。
庭审中,当事双方的矛盾主要集中在汽车贬值损额、评估费、租车费是否应该赔付。对于杨女士主张的汽车贬值损额、评估费、租车费,罗女士声称,这些费用无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保险公司也认为,汽车贬值损失、评估费以及租车费不在保险范围内,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女士主张的车辆贬值费及评估费,有评估鉴定结论和鉴定费票据的证据证明,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其主张的租车费,因请求被告予以赔偿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外,由于罗女士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承担杨女士汽车修理费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罗女士支付杨女士汽车贬值费、评估费共计10600元,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杨女士汽车修理费8863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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