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而产生的赔付,其主要目的在于对汽车本身进行赔偿.通常来讲,只要所涉及到的车辆在经过适当维修之后能够顺利投入日常使用,那么就应仅仅赔偿相应的修缮费用,而并不包含贬值损失部分.除了以上论点之外,我们还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这一权威文件中明确指出:
在当前国内环境下,尚不存在足够成熟的制度和法律法规来全面支撑贬值损失赔偿的概念.仅仅在极个别特殊且极端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考虑给予贬值损失予以适当赔偿.当车辆遭受彻底损毁或无法恢复至事故发生前状态的时候,赔偿方应该支付被赔偿方重新购置相同品牌及型号的新车所需的费用,以尽可能确保被损害方的直接经济损失降至最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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