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
时间:2023-06-06 17:04:00 2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免责制度的价值理念

免责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诚实的破产程序双方而言,为一般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同破产案件终结后对债务人发生的新的债权具有同一的地位。这种规定实际上是限制了破产案件终结后与债务人交易的债权人的权利,在法律上没有根据。破产案件终结后未免除的债务,应如何清偿,适用民法一般法的规定。(2)为什么不免责的债务清偿计划要经过债权人会议认可?因为不免责的债务为一般民法上的债务,如何清偿,应由债权人自己决定。而债权人会议的工作机制是多数决定制,这种采取破产法上的债权人会议制度处理破产案件终结后民法上的债权,难以有逻辑上的一致。而且,该条规定,经债权人会议认可的偿债计划,仅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仅仅具有契约法上的效力。如果债务人不履行该偿债计划的,又当如何?

2.对第170条的思考。笔者认为,该草案第170条规定的免责条件过于严格,恐怕按照这一规定,在中国几乎没有免责的可能。英国破产法上的免责条件因过于苛刻而著名,根据英国司法实务的统计,只有1/4或者1/5的破产人申请了免责。所以,随着免责制度的发展,英国法的免责条件正在逐步放宽。而且,1976年颁布的《支付不能法》(THEINSOLVENCYACT)第7条规定了自动免责制度,即破产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逾5年的,自动免责。英国破产法因严格而导致修改,我们决不能步其后尘。如果免责制度因条件过于严格而无法实现,则形同虚设。而且,现代破产法也不仅仅以对债权人的清偿作为唯一目标,对债务人的再生的关注也是各国法的目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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