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拆迁补偿协议,行政机关不履行,怎么办?
时间:2023-04-16 09:20:18 4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可以先复议

拆迁补偿协议是由房屋的所有人做为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签订的,这属于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协议的内容属于不作为,行政相对人可以到上一级的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比如是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补偿协议,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不履行的,可以到县政府或者是市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但是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以申请复议,下列事项即是不可申请行政复议:

(一)执行刑罚的行为。

(二)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行为。

(三)司法助理员对民间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四)资格考试成绩评判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

二、可以到法院起诉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案件受理范围,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就包含其中,因此行政相对人还可以到法院起诉。下列是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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