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中,国外离婚判决如何认可,当事人如何向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在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通过履行一定的审查程序,是可以在我国生效的。
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的申请的范围是:
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中国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人民法院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
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要提交的材料有: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裁定承认,必须向受理法院提供:
1.申请书;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3.若申请人是离婚判决的原告,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或合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4.若判决书中未指明判决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驻外使领馆为上述文件办理公证、认证。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理论依据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任何国家的判决,都只能在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有些判决涉及外国的人或物,需要外国的协助,该判决的结果才能在该国的境内实现。外国法院的判决要产生域外效力,首先必须得到他国对其判决的法律效力的认可,这就是所谓的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从理论上说,为什么国家间可以相互承认对方法院的判决,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的学者提出了不同学说:[3]
1.国际礼让说。代表人物为荷兰的优利克.胡伯。该学说“认为一国的判决原本只能在境内有效,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则完全是出于国际礼让的考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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